2018年9月29日,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标志着国家有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对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突破当前农村污水治理的瓶颈,具有划时代、里程碑、历史性的意义。《通知》给出了制定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一些基本原则,同时要求各省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
几个月以来,全国各省区响应国家要求,针对各地区自身情况陆续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文对河南省已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梳理,并将其中与污染指标、排放限值的内容加以提炼。
2019年2月18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完成了河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500m3/d以下规模(不含500m3/d)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以上规模(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宽于本标准要求的,自标准批准发布实施后一年起达到本标准要求。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
2.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3.规模大于2m3/d(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对应的规定执行。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Ⅱ类水域以及GB3838 Ⅱ、Ⅲ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一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 GB3838 Ⅲ类水域以及排入 GB3838 Ⅳ、Ⅴ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二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 GB3838 Ⅳ、Ⅴ类水域以及排入其他水体的,执行三级标准。
4.规模小于2m3/d(不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三级标准。